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废旧物品回收站点综合整治的通告

    为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,深化“清洁家园、和谐乡村(社区)”活动,根据《浙江省“四边三化”行动方案》(浙委办〔2012〕87号)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决定从2012年11月起,在全区开展废旧物品回收站点综合整治活动,特通告如下:

    一、整治范围:椒江城区(含台州经济开发区),城郊结合部、省县乡主干道、高速公路及连接线、沿江沿河两侧和城区山体周边视线可及范围内。

    二、整治对象:无照经营、“脏乱差”现象严重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。

    三、整治要求:在2013年1月15日前,无照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站点自觉关闭(拆除)、搬迁并清理现场;有“脏乱差”现象的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和经营者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查自纠、规范整改。

    四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希各废旧物品回收企业(站点)和经营者自行纠正违法、违规行为。逾期不改正或清理、整改不到位的,城管执法、公安、工商、国土、商务、住建、供电、法院等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强制清理(拆除)、取缔,从严打击收、销赃等行为。

    五、废旧物品回收企业(站点)和经营者(从业人员)以及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工作。对妨碍、阻挠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公安机关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    特此通告

   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

    2012年12月31日